一、依據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臺教學(五)字第 1132801790D 號函辦 理。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 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 ) 下載。
三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區分「生對生」與「師對生」霸凌事件,分別妥善處理:
1.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。
2.高級中等以下學校「師對生」霸凌事件,則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」處理(第 5 條)。
(二)學校處理機制:
1.「生對生」霸凌事件的處理,學校應設置防制委員會,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(第 7 條、第 24 條至第 25 條)。
2.受理後,應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,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後,再交由防制委員會審議(第 35 條、第 45 條)。
3.「調和程序」(第 28 條至第 32 條):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,由專業的委員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進行調和,以確保調和的專業性與公正性(第 27 條)。
4.「調查」程序部分,明確規定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,包括調和及調查程序的轉換(第 33 條),訪談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、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、訪談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,以保障調查程序的公正性(第 39 條)。
(三)救濟管道:
1.被行為人:對學校作成的終局決議不服,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,立即由主管機關所設的審議委員會審議,以保障被行為人權益(第 49 條)。
2.行為人:依據正常救濟程序提起申訴(第 46 條)。
四、檢附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各 1 份。